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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TV唱歌触电案审结 赔偿71万

2015/3/4 9:59: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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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记者朱新韬 通讯员劳秋艳)2月27日,兴宁区法院审结一起生命权纠纷案。判决广西某娱乐有限公司向夜晚在KTV唱歌消费时因话筒漏电遭电击身亡的受害人家属支付其儿子死亡赔偿金、医疗费、丧葬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71万余元。原告的儿子去年在这家娱乐场所消费唱歌时不幸遭电击身亡,受害人父母将娱乐公司告上法庭,要求赔偿费用83万余元。

2014年5月13日凌晨2时许,市民赵某和牛某的儿子赵某某与朋友在我市某娱乐场所KTV唱歌消费。当赵某某在手握话筒唱歌时突然倒在沙发上,并对身边的朋友说了句“话筒有电”,便随即昏迷。赵某某被急忙送往医院,因抢救无效死亡。5月14日,司法鉴定中心证实赵某某系电击死亡。

因此,赵某和牛某认为,广西某娱乐有限公司作为事发场地KTV的经营者和管理者,应当对儿子的死亡承担赔偿责任。在协商无果的情况下,原告二人将广西某娱乐有限公司诉至法院,请求该公司支付赵某某遭电击死亡的相关赔偿费用共计83万余元。

法院审理认为,广西某娱乐有限公司作为KTV娱乐公共场所的管理人,应对进入其经营活动领域内的消费者的人身和财产安全负有法定安全保障义务。赵某某作为消费者进入该公司开设经营的KTV,该公司应当保障其人身、财产安全。赵某某在唱歌过程中,因KTV设备存在安全隐患而触电身亡,说明该公司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其应对赵某某的死亡承担侵权责任。所以,法院判决广西某娱乐有限公司向赵某和牛某支付其儿子死亡赔偿金、医疗费、丧葬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费用共计71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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